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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产力学会/培训与评价(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性质
中国生产力学会培训与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评委”)是中国生产力学会组织和领导培训与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同时根据授权负责中国生产力学会“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是“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讲师团建设和日常服务的管理执行机构。
培评委依据《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以及本工作条例组织管理学会培训与评价、课题案例研究、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开展,其日常工作执行机构为中国生产力学会培训与评价中心,工作接受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会授权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机构宗旨
    培训与评价是推广普及先进生产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培评委致力于搭建政企学研相结合的专业性服务平台,促进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智库机构、科研院所、企业、高校以及高科技园区等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培训咨询服务支持,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平台搭建功能
    培评委广泛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智库机构、培训与咨询机构、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等相关机构开展合作,致力于搭建产学研相结合的专业性培训、评价、研究、咨询为一体的国家级智库服务平台。
第四条 资源整合功能
    培评委将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推进与理论界、智库机构、实业界的培训与评价服务力量的联合,同时促进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资深水平的专家学者、专业服务平台、智库机构、社会经济组织及政府部门间的合作。
第五条  培训与评价功能
    培评委将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智库机构、培训与咨询机构及企业大学的师资力量,以及有培训能力企业家,开展高质量发展领域的培训工作,同时,将对相关经验、案例、方法、成果等进行评价,致力成为高质量发展及相关领域内权威的评价与培训机构。
第六条 咨询服务功能
    培评委将依托中国生产力学会专家和政府资源,同时整合各方专业机构的力量,结合高质量发展领域的政策、前沿信息、实战案例等,面向企业界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培评委致力于成为全国知名的高质量发展领域的思想智库和咨询服务智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方法和模式支持。
第七条 经验交流功能
培评委将通过举办企业考察、专题座谈、培训论坛、年会以及编撰出版物、信息资料等形式推进理论界、培训界与实业界的经验交流,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验的共享。
第八条 信息支持功能
    培评委将通过开发产、学、研及政府信息互动平台,建立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开发建设高质量发展案例库、数据库,编制发布年度高质量发展及评价报告等一系列措施,为高质量发展领域提供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服务。
第九条 成果转化功能
培评委充分利用平台的资源整合能力和信息支持优势,及时发现、总结、评价、推广普及高质量发展领域的新经验、新成果,努力将培评委打造成为在全国和重要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质量发展成果中介服务基地。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培评委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交流会员研究成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决策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四)向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重要业务部门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培训与评价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培训与评价中心开展工作;
(九)审查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中心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培评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培评委秘书长、培评中心主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会长)为委员会最高负责人,领导培评委工作。培评中心为培评委日常业务工作执行办事机构,中心主任是培评委及培评中心日常工作的代表人。培评中心主任由培评委秘书长兼任,对培评委及培评中心具体工作的执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培评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业务部门、代表机构、合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业务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负责对外业务合作的审查、决定和监督。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设专家/师资委员会
(一)专家/师资委员会由国内生产力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家以及科研院所专业机构负责人等构成专家委员。
(二)专家/师资委员会在学会理事会以及培评委执行委员会委托下开展工作,为培评委平台的学术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教授专业领域课程等培评委对外各项服务提供支持,并对培评委工作给予指导,提出专业化建议。
(三)专家/师资委员会委员自当选之日起,自动成为中国生产力学会及培评委理事/委员,享受培评委委员之一切权力和义务。
(四)培评委专家师资委员会与中国生产力学会高质量发展专家(讲师)团整体合并统一标准和服务。专家师资委员会依据《中国生产力学会高质量发展特聘专家师资管理办法》进行组织结构建设以及日常工作管理。
第四章  会员的产生
第二十五条 培评委会员包括团体委员、个人委员、专家委员以及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科学技术生产力研究的全国性、行业性、地方性学术团体,大中型企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商学院、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服务性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委员;凡关注科技生产力发展研究传播,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促进有较大贡献的科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负责人,企业管理者,科技成果发明人,专利持有人、培训讲师以及致力于先进生产力推广与传播并在某一领域有重大贡献的社会个人可申请成为委员、专家委员、个人会员。
(二)团体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个人委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专家委员的设置、聘用和当选参照《高质量发展专家师资管理办法》。执行委员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入会会员应承认并遵守《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培评委工作条例》及《专家师资管理办法》,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学会以及培评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需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报经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工作会批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申请书》(团体委员需提供)
(三)团体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人或单位简介(500字左右)
(六)个人成果或业绩介绍(专家委员重点研究领域介绍)
(七)个人会员2寸彩色证件照2张
(八)个人或单位工作风采照片4-6张
第二十八条 入会和退会审批程序:
(一)秘书处负责会员的入会和退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向培评委提交《会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经培评委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报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会批准备案后,成为正式会员。正式委员相应自动成为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每届任期三年。
(四)入会单位或个人由培评委及学会颁发相应的委员和理事会员证书。
(五)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培评委秘书处,并交回委员和理事会员证书。
(六)委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培评委工作条例》及《专家师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培评委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议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共享培评委及学会各项资源及人力资源服务;优先优惠提供政府及专家与企业对接,提供一对一的咨询顾问服务。
(四)获得培评委平台提供会员免费或优惠培训服务。以及各项合作信息服务和商业合作机会。
(五)可优先向培评委和学会申请重大课题立项和研究成果申报;会员优秀案例收录案例库做为国家级课题和学术研究案例使用。
(六)可免费或优惠获得(使用)本会收集、编辑、出版的有关书刊和学术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优先优惠获得培评委、学会和国际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及服务。
(八)可优先获得培评委专利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企业产业升级服务。
(九)享有《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培评委工作条例》等规定的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和《培评委工作条例》及《专家师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培评委以及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三)严格遵守行业自律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
(五)支持培评委的课题研究、咨询、培训和评价等实践活动。
(六)完成培评委交办的工作。
(七)团体委员如遇人事变动等情况,需及时与培评委进行通报。
(八)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 理事/委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培评委委员(专家委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经培评委执行委员会议批准,报学会批准备案后执行。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促进有重大贡献的科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经培评委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社会人士,可免交个人会费。
会费标准:会员每年向中国生产力学会按级差缴纳会费。
团体委员:
  主任委员单位(副会长单位)       100000元/年
  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20000元/年
  委员单位(理事单位)              10000元/年
个人委员:
  主任委员(副会长)                 50000元/年
  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             10000元/年
  委员(理事)                        5000元/年
个人会员:                              200元/年
专家委员:专家委员除按规定自动加入成为团体委员或个人委员外,不额外收取会费。相应的会费标准参照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执行。
(二)会费用途:会费主要用于学会及培评委日常运营、会员年会以及组织各项活动费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他服务的经费。
(三)会费管理:会费按年度收取,会费的收缴、使用由培评委统一负责,会费使用情况每年经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会审计向培评委委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交由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会批准备案后生效;条例内容与《中国生产力学会章程》有冲突的,以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根据运行情况由全体委员大会授权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培评委秘书处。

                                        
 
中国生产力学会培训与评价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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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国生产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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